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鄭姓男子交付約3公斤甲基安非他命給郭姓男子,做為借款百萬元抵押,事後,警方到郭男住處搜索查獲這批毒品,同鄭男一併被起訴。台南地方法院依持有二級毒品罪,將鄭男判刑3年2月,可上訴。
鄭男於2024年1月底某日前,在不詳處所收受「蔡志賢」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重量約3公斤),並交予郭男。法院審理,鄭男僅坦承持有3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否認曾交付給郭以作為借款抵押之事,辯稱其曾向郭借款100萬元,亦曾將安非他命帶至郭住處,其心想將此做為借款抵押品,但並未告知郭,郭並不知情等語。法官依證人郭男於警詢證述上情明確,且有郭與鄭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事證可資佐證,不採信鄭的辯解。
法官認為,檢方雖起訴鄭男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且行為已完成,但是依起訴書記載鄭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係「作為抵押品」,法院亦同此認定,難認鄭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郭,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持有毒品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