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王小姐問:如果有人在別人的電腦裡植入木馬等惡意程式,並在取得他人電腦內的檔案後,將木馬刪除,其刪除行為是否會成立犯罪?
答:依據提問內容,在他人電腦內植入惡意程式之人,除了因此取得他人電腦內檔案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之外,針對其取得檔案後刪除惡意程式的行為,實務見解也認為會成立同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三號刑事判決理由中的論述,可說是代表性的見解,以下提供該判決的相關論述供參考:「刑法第三五九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係以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要件。而本罪規範之目的應係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以維護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之破壞方式為何,只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即該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故所稱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解釋上應非限於刪除他人電腦原本存在之電磁紀錄,倘若行為人以惡意程式植入第三人之電腦,該惡意程式即成為第三人(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行為人事後刪除該惡意程式,已足以損害該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亦符合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
根據以上見解,在他人電腦內植入的惡意程式,既已植入,即成為該他人的電磁紀錄,無故予以刪除,亦將損害他人電腦內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仍屬犯罪,以維護電磁紀錄作為電子化財產的應有秩序。(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