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美老董與律師 更三審改判有罪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勤美集團前董座何明憲與前律師凃錦樹涉嫌侵占勤美從屬公司七00九萬餘元,遭控侵占、違反證交法等,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後提起上訴,先後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廿九日判決出爐,撤銷原判決並依違反證交法之特殊背信罪,分別判處何明憲、凃錦樹二人,三年兩月及三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何明憲、凃錦樹於九十四、九十五年間,利用「大廣三不良債權」及「金典不良債權」交易過程,朋分股票上市交易的勤美、太子建設公司從屬公司─日華投資公司及日華資產公司支付給凃錦樹名下勁林公司的報酬,何從中分別收取三五0九萬餘及三五00萬回扣。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未詳查何、凃二人在大廣三案及金典案中的特殊背信部分,兩人各為無罪諭知,應有不適當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

針對回扣金流何辯稱是受凃邀請參與小東路不良債權投資案應取得報酬,惟經查二人是透過製作小東路投資案相關之借據、契約、還款協議或不動產債權讓與契約等文件混淆相關單位調查,金流實則來自回扣,足認二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之特殊背信罪。

審酌何為上市勤美公司董事長,應盡忠實義務,為公司、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卻利用大廣三案、金典案違背職務從凃錦樹的勁林公司分得回流報酬,損害勤美公司及從屬公司資產,獲取不法利益七千餘萬。凃錦樹部分,投資協議、服務契約獲取報酬屬合法利得,自本案無不法獲利。分別量處被告何明憲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被告凃錦樹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