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嚴重駕車違規 民眾得逕予檢舉

東區李小姐問:我住在東區,東區的道路狹窄,停車也不容易,有一天我回家時發現有人在道路上併排停車,下車去路邊買東西,結果擋到我們整排車輛,無法前進。過沒多久,那個人回到車上,就有人責問他,怎麼這樣停車?沒想到那個人一臉凶相,竟稱他下車買個東西,又沒多久,只是臨時停車而已,有什麼好吵的?完全不認為自己有錯,請問這種人在法律上有辦法治他嗎?

答:首先「停車」依照交通法規的規定,分為二種,一種為「臨時停車」,一種為「停車」。所謂臨時停車是指駕駛人仍在車上,車輛未熄火,停車未超過三分鐘而言;如果不符合上項要件,就屬於停車,而非臨時停車。依李小姐所稱,當時對方的車輛既已熄火,且人已下車,不論停車的時間多寡,即屬於「停車」,不再是「臨時停車」,合先敘明。

其次,政府為考量警力有限、民眾取巧違規的風氣盛行,為交通秩序混亂的原因之一,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的不足外,也可以產生危規的嚇阻效果。因此立法機關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別訂定違規情節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民眾得以檢舉,而併排停車是屬於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因此屬於民眾得予檢舉的項目。

此外,如車輛行駛期間裝載的貨物有滲漏、脫落之虞;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行駛中使用行動電話;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行駛時有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的車道行駛、違規變換車道,以及迫使他車讓道;闖紅燈等,也都是屬於較嚴重的違規行為,一般民眾亦得逕予檢舉,以期改善國內嚴重交通問題。

(作者∕蔡直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