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吳小姐問:友人跟她的閨蜜共同合資買土地,約定登記在閨蜜名下,惟友人得使用該土地特定部分蓋工廠,後來閨蜜往生,閨蜜的小孩就打官訴請友人把工廠拆掉,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官司,請問友人該如何面對?
答:親戚朋友大家合資出錢共同買土地,把土地所有權登記在某一出資人的名下,稱為「借名登記」。當出錢共同買土地的人,要求借名登記的人把土地所有權移轉過戶給大家,不妨可先談看看並找代書辦理。若談不成,可先發函告知,終止借名登記的委任關係,請求對方返還並協同辦理過戶。若對方仍不協同辦理,可能就得委任律師打民事官司,請求法院將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為出資人共有。
閨蜜的小孩是以繼承事實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並以所有權人的身分主張拆廠還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官司,但前提是友人占有,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權源,如友人能舉證自己也是借名登記的原所有權人之一,也有約定都可以使用土地上特定部分,那就是基於契約的「債權」占有,也有法律上的原因。簡單講,大家共同出錢買土地,約定登記在閨蜜的名下,但吳小姐的友人也是實際上的所有權人之一,如有約定雙方都可使用任何特定部分,友人在特定部分蓋工廠,便屬「有權占有」,使用該土地租金收益,並非「不當得利」。
而打這個官司得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包括當初簽約借名登記契約書、共同買地的給錢匯款單、土地所有權狀及繳納地價稅收據,還有土地管理都是你們在使用出租的證明資料等。
最後,再次強調,閨蜜的小孩主張拆廠還地的官司,只要吳小姐的友人能舉證當初是借名登記,也有特定部份使用收益的約定,而法官又聽得進去,官司勝算就很大。
(作者∕羅瑞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