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在南投清境農場附近經營民宿,因歐姓經理反映到職半年都沒勞健保,心生不滿,持非制式手槍射傷對方,拉扯時又擊中歐脖子,子彈貫穿氣管、胸椎,釀歐下肢偏癱無力;法院一、二審都依槍砲、殺人未遂罪判張九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持有手槍、子彈藏放在民宿房間,一一二年八月六日凌晨零時許,張男與親友、員工在民宿聚餐飲酒,期間歐姓經理反映到職半年仍未獲得勞健保,雙方發生口角,張男因不滿歐姓經理的抱怨,憤而取出手槍恫嚇,歐男見狀欲伸手抓住槍枝試圖避免遭槍擊,兩人拉扯期間,張男開槍擊中歐男頸部左側,子彈貫穿氣管並擊破脊椎第一節胸椎,歐男當場倒地不起。
張男見對方遭他開槍擊中倒地,立刻到民宿餐廳呼救,包括張男弟弟、其他員工趕緊叫救護車,並陪同到醫院救治,警方接獲醫院通報有人遭槍擊,張也向警方自首、交出槍彈。歐男則因子彈貫穿,造成第1胸脊髓神經受損,致右側下 肢偏癱無力,已達重傷害程度。
南投地院一審時,張男僅就持有槍彈部分坦承,否認殺人未遂,辯稱是歐在房間內發現槍彈,自行取槍把玩時擊中自己脖子,張因民宿經營、勞健保問題,就持槍射擊歐,造成他右下肢偏癱無力,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殺人未遂罪,各判他三年十月、七年,應執行九年,併科罰金五萬元。
張不服上訴,主張拿槍指歐只是恫嚇,沒有殺人犯意,彼此拉扯可能才擦槍走火,認為是構成傷害致重傷罪。台中高分院二審綜合相關卷證,認為一審認斷均無違誤、量刑也妥適,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