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陳先生問:上週四早上,我太太自己走在馬路旁的人行道上要去買早餐,有一個警察過來,要我太太回答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我太太擔心是詐騙集團,拒絕回答並要求離開,該警察竟然用身體阻擋我太太,不讓她離開,說他合理懷疑我太太有犯罪嫌疑甚麼的,要她一起回派出所,請問警察這樣是合法的嗎?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權利呢?
答:警察在公共場所對路人進行盤查時,必須先表明警察身分並告知盤查事由,且須符合盤查的要件,例如: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等。且在執行盤查的過程中,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適時結束原則等。
而受盤查人在盤查過程中,可以隨時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由於當場提起異議後,遭警察接受並停止盤查的可能性並不高,因此受盤查人也可直接請求警察將異議理由製作成紀錄並交付,以便事後提起救濟。
回到本件陳先生的詢問,主要爭議在於警察宣稱其合理懷疑陳太太有犯罪嫌疑的部分是否合法。實務上,所謂的「合理懷疑」,必須是基於客觀事實,依照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而非單純主觀臆測。而所謂基於客觀事實,以在公共場所對路人的盤查而言,則是指警察是否發現受盤查人身上攜帶武器、刀械;或是警察在剛發生犯罪現場附近,發現路人逗留徘徊,衣服上有泥土、血跡等。因此,如果陳太太只是在路上行走要去買早餐,警方便上前盤查,甚至表示若不配合,可強制帶回派出所等等,很可能無法通過前述盤查合法性的檢驗,若陳太太當場有表示異議,並要求製作紀錄,可考慮是否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權益。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