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遭淡水警大外割壓制 二審判警民均無罪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吳姓員警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許,執行巡邏勤務時,於淡水區中山北路一段、大信街二十四巷口發現高姓行人闖紅燈,遂上前勸導並要求出示身分證件,高男不僅拒絕配合,還以「神經病」等語辱罵員警,雙方爆發拉扯。吳員隨即以柔道「大外割」將高男壓制,導致高男左腿骨折。事後雙方互告,一審判吳員傷害罪、高男侮辱公務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二十八日改判兩人均無罪,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吳姓員警當時見高男闖紅燈,依法要求查驗身分,但高男堅持離開並出言辱罵。吳員為阻止其離去,抓住高男手腕,最終以「大外割」壓制。高男事後提告,指控員警執法過當致其骨折;吳員則辯稱高男傷勢為舊傷,且壓制是「最小侵害手段」。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吳員未合理執法,判其傷害罪三月徒刑、緩刑二年,須賠償高男三萬元;高男則因辱警被判拘役十日。

高等法院二審推翻原判,指出警察執法可依「強制力控制層級表」判斷合理性。合議庭認為,高男闖紅燈並且拒檢、辱罵,已符合「現行犯」要件,吳員捨棄使用警棍等器械,改用「大外割」壓制,屬危害較小的手段,未逾越必要程度。至於高男辱罵部分,二審認定他主觀上無妨害公務意圖,僅因情緒反應,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此案判決確定後,吳員免於刑責,高男也無須受罰,但判決書特別強調,警察在面對抗拒時,可依現場情境選擇適當手段,但須符合比例原則。民眾若對執法有異議,則應循申訴管道處理,避免衝突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