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充當「車手」,他向被害人收取七十萬元詐騙贓款轉交予其他成員,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贓款項之去向。台南地方法院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五個月。可上訴。
二0二四年七月三日,陳男加入「劉志強」、「黃中興」等人所組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集團所詐得現金款項(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另由台中地檢署起訴)。
「劉志強」詐欺集團於同年七月五日向黃女子詐騙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及因投資虧損須補齊金額等語,致被害於同日上午九時許,籌款七十萬元,在台南市一家星巴克咖啡店停車場,交付予開車前往收款之陳男。被害人事後驚覺受騙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逮捕陳男,他也坦承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