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五日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的範圍,故意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結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同時,賦予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職,並定期審酌停止原因是否存在。
現行律師法規範,律師證書申請人涉犯特定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執業律師有前開情形,法務部不得核給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
草案重點包含,修正律師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草案也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行職務可定二年期間,惟於律師所涉犯罪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第七條之罪前,仍得繼續命其停止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