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為維護公司登記資訊的即時性及正確性,保障交易安全,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將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經發局九日表示,桃園市公司登記家數達七萬三千餘家,其中絕大多數屬中小微型企業,實務上公司負責人常因業務繁忙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因素,導致逾期申請受罰,常見的逾期申請登記項目有:董事解任登記、股東出資額繼承登記、停復業登記、公司遷址登記等。自一零五年七月一日到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本府裁處件數合計四百六十三件,罰鍰合計九百二十八萬元。另依經濟部所訂裁罰基準,逾期一年以上,將處五萬元罰鍰,對中小微型企業負責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經發局提醒企業主應留意公司登記申辦期限規定,避免逾期申請受罰,如期限截止日前,文件尚準備不及,可先郵寄(以郵戳日為憑)申請書具件申請,其餘登記文件再行後補,另建議公司負責人可多利用經濟部「公司與商業登記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平台線上申請。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零三-三三二二一零一1轉五一六五-五一六八洽經發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