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該詐團向一名被害人佯稱資金遭凍結,須以面交方式支付擔保金及罰金,被害人陷於錯誤,由黃男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共十次,金額高達二千五百多萬元,黃男再轉交上手。彰化地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將他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另外,還須賠償被害人二千五百多萬元。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一一二年四、五月間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嗣該詐團成員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先後向被害人佯稱:註冊「嘉利證券」並向指定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儲值,始能進行投資,之後又稱資金遭凍結須再以面交方式支付擔保金及罰金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相約時間、地點交付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後,由黃男依指示出面與被害人面交。
黃男持預先擬具之買賣虛擬貨幣契約予被害人,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其後再由詐團成員操作將虛擬貨幣泰達幣轉至形式上為被害人所有、實則由詐團成員掌控的電子錢包地址,藉此虛假交易紀錄取信被害人,而黃男則將收取的款項轉交上手,並因此獲得三萬三百元報酬。
法院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竟貪圖利益,擔任詐團車手,雖非居於指揮監督之核心地位,然其向被害人收取款項轉交上手,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實屬不可或缺,助長犯罪歪風,及考量其坦承犯行,對同一被害人收取贓款共十次、合計金額高達二千五百多萬元,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甚為嚴重等情,量處四年徒刑。
又,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判黃男應給付被害人二千五百多萬元。但黃男抗辯「我目前在監執行中而無法賠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