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收案與鑑定流程

南區謝先生問:近來受矚目的車禍案件不斷,想請教如果發生車禍的話,該如何進行事故鑑定?

答:目前司法實務上最常見的鑑定管道,是各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在這裡簡單介紹鑑定會收案與鑑定流程如下。

首先,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請留意「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是不予受理鑑定的。

一旦案件進入鑑定會,決定的作成採合議制,由鑑定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舉行鑑定會議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現場目擊證人」、「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其他有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列席。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若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鑑定者,得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二個月。當事人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