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轟警所駁火傷警 二審判18年4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四十四歲楊姓男子因不滿警方所處理案件,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晚間竟持非制式衝鋒槍與手槍,對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開槍射擊十四發,導致建物嚴重毀損。逃逸過程中又與員警方駁火至少九十九槍,且射傷蔡姓員警,一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十八年四月。楊男上訴主張無殺人故意,高等法院十八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楊男自稱「大樹林幫」成員,犯案前數小時在臉書貼文指控遭警方「吃案」、恐嚇,並公開三把槍枝照片。當晚十時五十二分,他駕車至景福派出所對街,持蠍式衝鋒槍朝大門掃射,玻璃門與值班台彈痕累累,現場多名員警險遭波及。

隨後楊男駕車逃逸,在行經力行路時因紅燈卡在車陣,遭警員蔡淳宇攔截。楊男朝蔡員左肩、胸腹部開槍,蔡員倒地後仍奮力反擊十二槍,擊中車輛輪胎阻止其逃離。

警方出動十二車三十六人包圍,最終在永安路與富國路口將其逮捕,起獲二把手槍、一把衝鋒槍及三十八顆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