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死囚陳憶隆在民國八十四年犯下綁架撕票案被判處唯一死刑,至今已等待槍決二十五年,是國內關最久的死囚。他以一一三年憲法法庭判「唯一死刑」違憲為由,於一一四年六月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主張應重新審視其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高院審查後認定其聲請屬法律誤解,不符合再審要件,日前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憲法法庭於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宣告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公布的「唯一死刑」規定違憲,明確死囚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由檢察總長依職權啟動。陳憶隆認為,該判決賦予其「特別救濟」權利,原定決判決適用的法律既已違憲,自應開啟再審程序改判。
案件回溯至民國八十四年,陳憶隆與黃春棋、徐自強共同擄走黃姓建商,押至新北市汐止山區殺害棄屍並勒索。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陳、黃二人被判死刑確定,同案被告徐自強經更九審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最高法院維持無罪判決。如今陳、黃二人成為台灣等待死刑執行最久的在監死囚,與另外三十四名未決死囚共同成為三十六名待決死囚。
高院指出,憲法法庭判決已明確救濟途徑為「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非再審。陳憶隆將法律程序混淆,其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再審要件。法院強調,再審需要以發現新事證為前提,而憲法法庭判決屬法律適用解釋,並非實體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