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問題起爭執 男持鐮刀砍人致重傷害 判刑5年3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黃姓男子去年因停車問題,與蘇男發生爭執,竟持鐮刀猛砍蘇男,造成蘇男左上肢切割傷併肌肉斷裂、橈神經斷裂等重傷害,經醫療及復健後,手腕、手指及大拇指仍無法伸展。黃男還到蘇男家門外以石頭、鐮刀破壞窗戶玻璃及紗門等物。彰化地院審結,依重傷害罪將黃男判處五年三月有期徒刑。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八月三日下午二點十五分許,因停車問題,與蘇男發生爭執。黃男竟持鐮刀揮砍蘇,致其左上肢切割傷併三頭肌及肱二頭肌肌肉斷裂,橈神經及肌皮神經斷裂、右上腹部撕裂傷及左肱骨皮質骨折,經醫療及復健後,手腕、手指及大拇指仍無法伸展,活動度為0,而達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程度。

蘇男受傷而返回住處屋內後,黃男還以石頭丟擲砸破蘇男住處窗戶玻璃,再持鐮刀毀損該住處外的紗門及玻璃桌等物。

法院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未能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所為實不足取;考量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告訴人表示希望對被告從重量刑等語;兼衡被告自述需要扶養父親及未成年女兒等情,重傷害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毀損部分則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