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開貨運曳引車將騎乘警用機車的陳姓女警撞成重傷,左腳有多根腳趾截趾,及左腳部分永久性缺損,無法治癒。李被依過失重傷罪判刑一年十個月。經上訴二審,李男和貨運公司合計賠償六百十一萬元,雙方和解,法官給予李男緩刑自新。
二0二三年七月八日近八時,李姓男子開貨運曳引車由東往西行經安平商港內五號碼頭「萬青水泥」旁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及禮讓右方車先行,即直行通過路口;當時陳姓女警騎乘警用機車同樣由北往南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準備,貿然直行通過路口,遭李駕駛的貨車撞上。身上包括雙腳和臉部受傷,李當時留在現場,主動向到場員警承認是肇事者。
法院審理,李過失重傷害事證明確,陳女也有過失,她因傷勢嚴重,長期住院治療、復健,仍無法站立洗浴,更無法擔任外勤工作,及照顧年邁父母,影響甚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