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酒駕開槍誤擊乘客喪命 警副所長曾沛恩無罪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深夜,桃園市警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巡邏時,發現吳姓男子違規停車欲盤查,吳男因酒駕拒檢逃逸,更三度倒車衝撞警車。曾員連開五槍制止,未料其中二槍誤擊後座楊姓女乘客,送醫不治。事後曾沛恩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案經桃園地院、高等法院一、二審均判無罪,最高法院於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全案關鍵在於用槍時機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法院還原現場指出,吳男酒測值達零點四九毫克,且於狹小巷弄高速倒車衝撞,對員警與路人構成迫切危險。曾沛恩開槍前已多次鳴笛、廣播警告「不停車將開槍」,並刻意壓低槍口朝輪胎射擊,未直接瞄準人員。

彈道分析顯示子彈均向下射擊,符合最低必要武力原則。二審高等法院強調,執法合理性應以「身歷其境之理性警察」為標準,若要求員警事後承擔結果責任,將導致執法畏縮,反危及公眾安全。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認定曾沛恩無過失,全案定讞。

本案纏訟逾五年時間,凸顯警方執法困境與司法審查的拉鋸。儘管刑事責任免除,民事國賠訴訟仍進行中。桃園地院今年三月一審判決八德分局應賠償家屬七百四十八萬元,目前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判決結果可能影響未來警械使用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