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惡狼假問路性侵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重判15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花蓮縣新城鄉一名十八歲陽姓男子於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晚間,尾隨獨自騎乘電動自行車的十七歲少女至河堤旁,假藉問路攔停對方後,突然徒手勒頸強拖至草叢性侵得逞。為掩蓋犯行,陽男佯稱協助清洗,將少女載往嘉里村保安宮附近河堤,拾取電纜線塑膠皮勒絞其頸部,導致少女眼鼻出血、癱軟倒地,更持磚石欲施加致命攻擊,經少女哀求才停手。事後陽男脅迫少女提供個資以防報案,少女脫身後由父親陪同報警,全案經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殺人未遂等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定讞。

法院審理,陽男與受害者素不相識,僅因心情不佳即隨機挑選落單女性犯案。犯後雖坦承部分行為,但犯案手段殘暴:先以問路降低被害人戒心,性侵後再預謀滅口,甚至系統性蒐集少女住址、就學資訊等個資,意圖長期恐嚇。受害者於庭訊泣訴,事件造成永久性心理創傷,喪失生活安全感,常陷自殺念頭,且恐懼加害人報復;少女父親亦證稱,女兒當夜返家時渾身顫抖、多處流血,因畏懼陽男掌握住址而遲疑報案。

一、二審均斥責陽男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犯罪惡性不容寬貸,雖考量部分坦承犯行,仍依兩罪合併判刑十五年。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合議庭認為,隨機暴力對社會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原審判決無違誤。此判決確定後陽男將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