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負責人2度對班上少女猥褻 法院判2年徒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楊姓補習班負責人兼教師趁少女來上課時,至少二度手伸進她褲管摸下體、臀部及襲胸,對方坦言「嚇到不知如何反應」,回家才向家長哭訴遇害,楊犯後矢口否認;台中地院查,少女指證歷歷,短褲內側採到楊的DNA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依二個強制猥褻罪判二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楊男一一二年十月三日下午六時多見少女獨自在補習班一樓用餐,就伸手進她褲管內撫摸下體、臀部,對方過度驚嚇一時不敢開口求救,只能閃躲、夾緊雙腳抗拒,仍慘遭楊猥褻得逞。同月七日時,楊又以少女的教材和其他學生不同為由,要求她在1樓櫃檯寫考卷,卻趁機坐到她旁邊又以同樣方式伸手進褲管撫摸肚子,試圖向下摸其私處,經少女閃躲後又朝她襲胸。

台中地院審理時,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從沒對少女猥褻,沒有單獨輔導過她;少女證稱,前後遭楊男手伸進褲管摸下體、肚子及胸部,都是因為有其他學找他才停手,並坦言自己「嚇到不知該如何反應。」法院比對少女證詞,發現她前後說法一致,無重大瑕疵,講到激動處更哽咽、啜泣,顯見她親身經歷,身心確實嚴重受創,所言非假;少女家長也說,女兒下課後情緒低落,詢問下才說出遇害過程並大哭。

另外,少女報案當天隨即赴醫院驗傷、採證,其短褲「內側」也採集到楊男的DNA,堪認是少女指控內容強而有力的補強證據。

法院審酌,楊男利用少女來補習機會,對她猥褻造成心理健康、人際交往有負面影響,且楊犯後否認,至今沒和少女和解、賠償,依二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一年、一年六月,應執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