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恐涉詐惹刑責

新市區陳小姐問:我在網路上看到可以代辦貸款申請的廣告,加LINE聯絡專員後,對方要我提供身分證件資料和過去的貸款紀錄給他們審核,並表示因為我無法提供擔保和財力證明,需要帳戶裡面有金流才有機會通過申請,所以要我把手邊幾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和密碼都寄給他們,由他們來製造財力流水證明,等核貸下來再抽服務費。我覺得對方很專業,用LINE傳送過來要我簽署寄回的申請文件有蓋公司大小章也寫得很清楚,請問這樣辦貸款會不會有問題?

答:按「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即課予人民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

現行司法實務上,常見詐騙集團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話術要求民眾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供他人使用,惟實際上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將帳戶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認證碼等物品及資訊,交付予他人以利得以使用帳戶收匯提領款項,製造短期虛偽金流更無助於貸款申請。

陳小姐提及所謂「協助申辦貸款業者」敘述,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顯屬詐欺話術而不可信,如輕信對方所述違反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之情事而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不但無從獲得資金放款,帳戶更將遭詐騙集團用以詐取金錢及洗錢犯罪,且因難謂有交付帳號、帳戶予他人之正當理由,陳小姐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恐構成上開洗錢防制法罪嫌而受刑罰,不可不慎!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