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瘦小的賴姓男子於網路認識女網友溫女,雙方相約在一一三年十一月間一起上摩鐵,不料女方事後轉頭怒控賴男強制性交,並導致其受有工作損失及心理創傷,請求賠償一五0萬元。全案經台南地院民事法庭審理,溫女卻從未出庭或提出有利舉證,駁回溫女賠償訴求。
一一三年十一月間,賴姓男子與溫姓女網友相約見面並前往摩鐵發生關係,然而一夜風流過後,溫女聲稱被賴性侵,陸續要求賴男給錢、辦手機給自己等,賴男擔心挨告被關,對溫也是有求必應。
同年十二月,溫女找到賴母,稱賴性侵自己,可能會關十二年,一般需賠償一二0萬等,要求賴母交付七十萬和解,賴母驚慌之下於和解書簽名,後前往警察局報案得知可能遭敲詐,今年一月寄存證信函通知溫女,聲稱母子二人因受脅迫才簽和解書,拒絕賠付。
溫女後續控告侵權,指稱賠償金經過雙方同意,要求賴賠償一五0萬元。賴男出庭表示,當天發生性行為是兩方同意,且女方身高一七0,體重約七十公斤以上,自己身高只有一五七公分、體重四十八公斤,兩人有體型差距,自己無法對女方用強。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溫女主張遭賴強姦,同意賠償一五0萬,為賴男否認。溫女需就有利自己事實舉證,然而今年五、六月間言詞辯論,溫女均未到場,也無法證明賴男有強制性交行為,且索賠一五0萬元與賴母所簽和解書所載金額不符,也無法證明溫女與賴母有就強制性交部分達成和解,請求賠償部分於法無據。溫女請求賠付一五0萬元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