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洗衣機 少將判6年8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侵占部隊公發的洗衣機,刑事遭判刑六年八月定讞,他二度聲請再審,最高法院認為其聲請不符再審要件,在四日駁回,全案確定。

林承家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在得知金防部後勤處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後,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一台。但副參謀長未更換,林承家卻將此台洗衣機寄回台灣台南的住家據為己有。事情走漏風聲後,他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又將原機運至金門友人的工務所放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林承家有期徒刑十二年。後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改判為六年八月徒刑。林承家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年一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此後,林承家以有新證據為由,向高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高院駁回後,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他主張金防部與陸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不隸屬,且其無分配洗衣機權限,不構成侵占要件。最高法院認為,雖採購經費由陸軍後勤指揮部核撥,但物品供公務機關使用,仍屬公用、公有之物,駁回其抗告。

林承家再次聲請再審,稱寄回家中的包裹是茶盤,僅借洗衣機外箱,原判決認定有誤。金門高分院及最高法院均認為其聲請不符再審要件,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