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正平∕高雄報導
林園區工業二路某地下工廠一一二年九及十二月兩度發生廢塑膠及廢油桶火警,經進廠稽查發現唐姓主嫌設立公司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泡棉、廢橡膠及廢塑膠膜等廢棄物,並私設油壓剪床、粉碎機設備,從事廢棄物裁切、破碎之處理行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環保局表示,已於同年十一月主動移送檢警依法偵辦,全案目前由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法起訴唐姓主嫌等二人。
環保局表示,上開兩度火警產生明顯粒狀汙染物,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別裁處十二萬元及二十二萬五千元,合計三十四萬五千元罰鍰。按本市刑罰及行政罰併行原則,另查該廠再利用登記內容與實際行為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裁處六千元罰鍰;廢鐵容器露天貯存且場地未鋪設不透水鋪面、未設置排水及汙染物截流設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規定,裁處六萬元罰鍰,空汙法及廢清法總計裁處四十一萬一千元。
此外,該案廠址堆置廢棄物俟解除證據保全後,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限期汙染行為人儘速清除,還給市民朋友乾淨安全的生活環境。
環保局呼籲,業者應落實廠區安全及廢棄物管理,任何涉及非法處理廢棄物或貯存不當行為,將依法嚴查重罰並移送偵辦,絕不寬貸。市民如發現非法廢棄物棄置或異常汙染情形,可撥打一九九九或(0七)七三一七六00害陳情專線通報,環保局將儘速派員查處,守護市民健康與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