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死囚呂文昇等待執刑十九年後,援引憲法法庭去年作出的「死刑有條件合憲」判決,主張其罪行未達「情節最嚴重」且有教化可能,向高院台中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今年六月遭台中高分院以程序不合法及未提新事證駁回。呂文昇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裁定無誤,日前駁回抗告確定。
全案源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鵝肉攤販呂文昇與雞肉攤商吳慶陸,因吳慶陸遭地下錢莊逼債,共謀搶劫財力豐厚的七十六歲黃姓老夫婦,過程中兩人殘忍凌虐並殺害老夫婦,劫得新台幣一萬二千餘元逃逸。全案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經最高法院依強盜殺人罪判處兩人死刑定讞。吳慶陸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因胃癌病逝於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呂文昇則羈押於台中看守所等候執行至今已近十九年。
憲法法庭於去年九月二十日作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宣告死刑制度雖未違憲,但必須嚴格限縮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且需確保第三審有辯護人、經言詞辯論及採一致決等程序保障。判決並指出,若確定判決有違反上述意旨者,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死囚本人亦可據此聲請救濟。
呂文昇即以此判決為新事證,主張原確定判決未就其犯罪情節是否確屬「最嚴重罪行」進行全面實質審查,亦未審慎評估其再犯風險、教化可能性或再社會化潛力,認為符合再審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