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土農地申請農用有條件放寬

議員余柷青促成農地歷史填土重新審認門檻,為農民爭取合理權益。(余柷青提供)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

早年農民因農地耕作或設施需求進行填土作業,雖未違反法規,然因當時無明文規定需保留土方來源證明,如今申請農用證明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時,因文件不足卡關,造成許多民眾權益受限。經議員余柷青為農民爭取合理權益,促成農地歷史填土案重新審認門檻,獲得農業部回函同意辦理。

余柷青表示,農民在過去購買土壤時,廠商多已歇業或無保留完整憑證,實務上僅能依照現地高低差與現場目視進行查驗,然區公所仍因法令限制,無法協助農民進行權益,導致基層行政與民眾雙方皆感困擾。

經余柷青積極協調農業局和中央溝通,具體建議能針對修法前已填土農地,再次審視《農業發展施行細則》土方來源規定,經農業部回函,「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前已填土者,申請農用證明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時,可免附土方來源證明」,但仍需進行現地填土查驗,確認無雜物與污染,保障農地品質與農民權益。農業局也委由區公所協助執行查驗,未來將大幅提升審件效率與民眾申辦意願,讓農民在法規內安心耕作、依法申辦。余柷青強調,制度要公平,也要有彈性,讓更多真正耕作農民能不受限,順利辦理合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