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麗燕涉詐助理費 二審仍判12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前高雄市議會議長國民黨籍的曾麗燕遭控詐領助理費一千三百三十萬元,一審遭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但曾麗燕等人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十一日上午二審宣判,曾麗燕維持原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六年,全案可上訴。針對判決結果,國民黨高市黨部表示,尊重判決,交由考紀會研議。

前高雄市議會議長曾麗燕被控自任議員十年以來,多次以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向高雄市議會不實申領助理費,詐領一千三百三十萬元,而詐領出來的助理費,以每人二萬五千元轉手給六名助理,而多出來的就用來繳電話費、服務處租金等開銷。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十名人頭助理均認罪輕判三至七個月,均獲緩刑,但曾麗燕否認詐領,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三罪,合併判處執行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曾麗燕胞妹曾麗鴻改判四年四個月,褫奪公權三年;曾麗燕前助理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也從重改判二年九個月,褫奪公權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