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歐珀涉收賄護航遭延押提抗告 高院認有逃亡之虞駁回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陳歐珀因涉嫌於任內收受不正利益護航業者,遭裁定延長羈押,陳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涉犯重罪且有串證、逃亡之虞,遂於十四日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確定。

台北地檢署偵辦陳歐珀於民國一0五年至一0九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嫌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賄賂,透過召開協調會、質詢及提案修法等方式護航業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北檢今年六月三日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後,向法院聲押獲准,七月間聲請延押,台北地方法院八月四日裁定自當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陳歐珀不服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陳歐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重大,其中收賄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之虞。另本案被告與共犯、證人供述矛盾,依其關係研判有串證及滅證可能,且尚有犯罪事實與涉案者待查,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確保偵查進行,故裁定延押禁見必要。原審裁定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