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對於台二十線南橫公路日前發生一家五口車輛墜谷意外,產險公會與壽險公會十五日發表共同聲明澄清,針對南橫公路墜谷事件,意外險不理賠一案,經審酌保單條款及保險實務,因「明知危險而為之」行為非屬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狀況,報導並非事實。
南橫公路日前發生一起一家五口墜谷事件,經過連日搜救,無奈五人都未能尋回,媒體報導,李姓父親當時因三度爬出坑洞求援,最後跳入坑洞找家人才失蹤,其行為被保險業者視為「明知危險而為之」,因此拒絕理賠意外險,只願賠付壽險,與意外險理賠金額相差四百萬元,理由引發議論。
聯合聲明指出,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另依該條款第八條列明除外責任,包括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及核子事故等,因此若保戶因意外所生的傷害事故,保險公司皆按保單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聯合聲明進一步說明,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保險公司可以先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保險公司。
產壽險公會稍早已與承保公司確認,李姓保戶只是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原住民團險保戶,國壽已啟動理賠程序,非報載所述不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