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病人曾為預立醫療決定,但現已失去意思表示能力、意識昏迷等,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據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所為的醫療行為,落實尊嚴善終等立法意旨。
另外,針對是否新增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受主管機關核准的機構或法人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提供機構,擴大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量能,及是否新增預立醫療決定得由意願人自行以網路上傳等條文,因立委及官員無法取得具體共識保留。全案交由黨團協商。
衛環委員會歷經2天、共3輪的密集討論,初審通過《病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落實追求自主、尊嚴善終的立法意旨,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病人曾為預立醫療決定,但現已失去意思表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據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所為的醫療行為。
此外,這次修法也明定醫療機構及醫師執行預立醫療決定的相關規範,及依《病主法》做醫療處置時,不負刑事、行政與民事責任等相關文字規定。
關於意願人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委員會審查時通過修正動議,基於期盼意願人在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時可以更具彈性,刪除現行不得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的3款消極資格。
至於「意願人」的定義,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指的是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或符合為預立醫療決定資格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