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組長替廠商改標索賄判二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中油油銷部高雄營業處工務組鄭姓組長向廠商索賄,以協助修改標案內容獲得一台軟水設備和五萬元現金,並因鄭男繳回犯罪所得,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考量此案不法利益金額不大,且犯罪所得均已繳回,據此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四十萬元,可上訴。

自九十四年二月間進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鄭姓男子,於一0九年起擔任中油油銷部高雄營業處工務組組長,負責複審採購案件設計規劃、與得標廠商協商契約單價等業務。鄭男長期配合的廠商見中油遲未公開招標「一一0年高雄區土木及建築零星修護長約」,一0九年初就向鄭男詢問標案辦理進度。但鄭男卻暗示自家中需裝設軟水設備,廠商為求盡快辦理標案同意鄭男購買裝設連工帶料價格近五萬元的軟水設備。

鄭男後續安排標案採購程序後,該廠商雖順利以一千三百多萬得標,但卻認為部分內容不利,於是再請鄭男幫忙。鄭男在中油開會決議修改標案後,廠商又拿了五萬元現金作為謝禮。法務部廉政署獲報後,陸續約談鄭男跟廠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鄭男不但坦承犯行,還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期間就繳回犯罪所得九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