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護理之家照護糾紛訴訟案頻傳,但許多受聘護理負責人並非出資人,卻須獨自承擔法律風險,護理之家協會前任理事長周矢綾24日呼籲,應放寬為一般成年國民皆可任護理負責人。衛福部表示,依法護理之家護理負責人應由護理人員擔任。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表示,理解護理之家制度問題所在,但護理人員和醫師等醫事人員一樣,依法可擔任機構負責人,這是保障專業地位和公平的重要制度;若貿然修法,可能導致責任歸屬混亂。
衛福部指出,護理之家是依據護理人員法所設立之護理機構,是護理專業而特許之醫事機構,其法制體例、制度設計與規劃和全國各類醫事機構一致,機構負責人須具該專業領域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之規範,因其涉及醫事機構之專業照護品質與民眾權益。
衛福部強調,護理之家是以照顧有護理技能照護需求的病人為主,可提供醫療照護與長期照護兩種照護,申請的給付也包括醫事服務及長照服務。與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目的不同,對負責人之規範也有所差異。
衛福部指出,護理之家協會修法有提出二個核心問題,一是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聘任與繼承上之問題,二是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之間,因契約產生之權利義務爭議,所衍生民事與刑事的困擾。建議可比照獨立型私立醫療機構如診所發展合約指引,解決現行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