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卓姓男子因通緝遭盤查想逃,猛踩油門撞倒邱姓警員還二度輾壓釀其腳踝骨折,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起訴;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卓非直接衝撞,僅依過失傷害等罪判一年六月,台中高分院二審時,邱員直言遭輾時很恐懼「怕因此殘廢」,二審撤銷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卓五年六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卓男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凌晨三時多開車載賴姓女友到大里區大明路超商買宵夜,霧峰警分局國光派出所范姓、邱姓警員見他違停上前盤查,發現是通緝犯要他下車。不料,卓男突然關車窗踩油門倒車又向前要逃,邱雖閃躲仍遭撞跌倒慘遭輾過,釀右腳踝骨折、多處擦傷,卓逃逸躲藏二個多禮拜後才在桃園落網;台中地檢署以卓加速駕駛迴轉後將邱撞倒,以左側前輪、後輪二度輾壓邱,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勘驗監視器認為,卓若有直接衝撞警員逃逸的殺人間接故意,大可直接轉往警員方向加速,但卓倒車選擇以遠離警員處逃離,且邱跳開後站在該車左後方,卓非直接故意衝撞,難認他有殺人故意,應為過失,僅依妨害公務、過失傷害,各判他八月、十一月,應執行一年六月。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卓辯稱自己被通緝才想跑,後退撞到車後才轉而想從前方縫隙逃,這時聽到槍聲受驚嚇,未注意到有撞到人,是不小心撞到的。邱員證稱,看見卓手摸排檔桿,就知道對方要衝撞他,且卓油門踩到底迴轉直接撞,自己來不及躲開就遭輾下肢,更直言慘遭輾過二次,遭輾時很恐懼,當下意識清楚「很怕我因此就殘廢」,也怕生命危險。
二審再次勘驗現場錄影,可清楚看到邱員站在卓的車前,卓為了逃仍執意加足油門衝撞、輾過,足見他主觀上除妨害公務,並有容任邱員死亡結果的「間接故意」,不採信卓辯詞。二審也認為,一審僅認定卓是過失有矛盾,應以殺人未遂論處,並審酌卓衝撞、二度輾壓邱員,造成其骨折、事後看見車輛會恐懼的陰影,且犯本案後又取得大量毒品,考量卓賠償邱二十五萬元調解,依殺人未遂罪判卓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