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劉先生問:朋友小王因做偽證而吃上官司,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我聽人家講,只要判刑六個月以下,都可以易科罰金,而不用被關坐牢,請問是真的嗎?
答:針對易科罰金的要件,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簡單講,法院要判決被告得易科罰金,需要符合二項條件:一,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刑法條文去判斷最重本刑。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小王所觸犯之「偽證罪」來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最重本刑七年,超過五年以上,縱使法院判他三個月,也不可以易科罰金。一般民眾常誤認只要法院判刑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是錯誤的觀念。
前述同法條文後面還有另一項但書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若法院以較輕的罪名判決另案被告六個月以下之刑,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但檢察官如果認為犯罪情節很惡質,照樣有權可以不讓被告易科罰金,而將其送入監所關。例如,被告是酒駕累犯或三犯,檢察官可能會覺得「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准其易科罰金;又最近新聞報導某地方民意代表,當著警察的面打傷老婆,雖然法院依家暴普通傷害罪判他六個月以下之刑,得易科罰金,但執行檢察官認為該民意代表竟然在執法警察的面前,恣意對配偶訴諸暴力,如准予易科罰金,實難以維持法秩序,最後,就決定不讓他易科罰金。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