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知名律師劉韋廷民國一0三年受委任處理洪姓家族遺產糾紛時,涉嫌在台北市世都大樓股東臨時會上冒名簽名行使股東權,被控偽造私文書罪。案件經多年審理,台北地院一審判劉韋廷五月徒刑,更一審改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再逆轉改判有罪,全案纏訟近十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劉韋廷因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並須提供一百六十小時義務勞務,全案確定。
此案源於台北市洪記實業創辦人洪火燭於民國一0二年過世後,其四名兒子因「世都大樓」等遺產陷入產權糾紛。民國一0三年,受二子、四子委任的律師劉韋廷與王奕仁,為處理大樓產權問題而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由二弟擔任主席,但四弟未到場,由王奕仁律師代理行使其股東權。然而,身為股東的長子與三子在會議中明確表達反對此代理行為,但劉韋廷等人仍執意進行會議,並由律師代為簽署股東姓名,引發長子不滿,控告兩名弟弟與兩名律師涉嫌偽造私文書。
全案在司法審理過也相當曲折。台北地檢署最初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四人處分不起訴,但長子聲請交付審判獲准後,檢方追加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劉韋廷有期徒刑五個月,王姓律師四個月,洪姓兄弟則各處三個月徒刑並宣告緩刑。案件經發回更審,台北地院更一審卻出現大逆轉,認為律師是基於確信無法獲得其他股東同意,才代為填載姓名,不構成明知不實的犯罪要件,因此改判四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再次推翻判決。高院認為,劉韋廷與王奕仁身為執業律師,在長子、三子等股東代表已明確表達反對意見後,不僅未加思索,甚至以「沒有必要回答你的問題」等言詞迴避質疑,並示意會議繼續,此舉已證明被告明知行使股權需獲全體共有人同意,卻仍執意為之。劉韋廷雖辯稱召開會議是為解決公司財務危機,屬律師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但高院認定,無視異議的作法已超出業務正當行為的範疇,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最終,高等法院合議庭考量四人因一時失慮而觸法,且無前科,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改判劉韋廷拘役五十日、王姓律師拘役四十日、洪家二弟與四弟各拘役三十日,四人均獲緩刑二年,其中劉、王兩名律師須分別提供一百六十小時及八十小時的義務勞務。四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高等法院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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