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輔助人只有同意權沒有代理權

永康區張女士問:我丈夫陳老先生現已年逾九十歲,除輕微失智外,身體狀況良好,夫妻同住逾十七年,由我負責他的生活照顧。陳老先生與前妻育有子女三人,但彼此感情疏離,為了陳老先生的輔助宣告事案,我們四人意見分歧,其子女質疑我將個人開銷灌進陳老先生的生活支出費用,甚至懷疑我想處分陳老先生的財產。我聲請法院宣告輔助,陳老先生願意由我擔任輔助人,並同意將其財產交付信託,請問擔任輔助人的權限如何?

答:陳老先生的三名子女懷疑張女士為私利遊說其丈夫,且認為張女士生活用度無節制及使用金錢流向不清楚,並將自己老年生活負擔以陳老先生的財產作為規劃,由張女士擔任輔助人是否符合陳老先生的最佳利益,是雙方的主要爭點。

張女士主張陳老先生強烈排斥由其子女擔任輔助人,再三表明希望與張女士同住,且由張女士擔任輔助人的意願,如果實屬,法院可以考慮將陳老先生的生活照護療治及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事項,分別選定輔助人,即後者事務另選定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或會計師等與雙方無利害關係的專業人士擔任,視具體清況因應保持陳老先生生活所需,以符合陳老先生的最佳利益。

如果法院僅選定張女士為輔助人,並裁定應將陳老先生的財產交付信託管理,由張女士為信託監察人,是否尚有不足?此種未指定陳老先生為特定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有不當。再者,輔助人的權限是同意權,而不是代理權,申言之,受輔助宣告者為法條所列舉的行為(消費借貸、保證、贈與、不動產處分、遺產分割、遺贈等)時,應經輔助人的同意,而非由輔助人代為法律行為。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