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岸巡中校A查緝獎金 仍判10年2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海巡署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勤務中心前主任郭姓中校,涉以人頭或浮報有功人員方式,詐領查緝私菸案獎勵金逾百萬被依貪汙罪判刑十年兩個月。案經上訴被駁回,還可上訴。

二0一0年十一月間,第四岸巡總隊接連在台中梧棲港破獲「順得成號」、「宏舜號」兩件漁船私菸案,分別查獲廿萬多包及十七萬餘包走私香菸,後續由台中市財政局依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各核定三百九十四萬餘元及三百五十萬餘元獎勵金。主辦單位第四岸巡總隊查緝獎勵金分配比例均為百分之九十四,兩案查緝獎勵金分別為一百六十四萬多元及一百四十六萬元,協助查緝的有功人員每案最高可獲三萬五千元。

郭男為請領全額獎金,浮報未到現場或出力較少人員為有功人員,待獎勵金核撥後,又以查緝獎金需繳回重新分配運用、補貼檢舉人檢舉獎金等理由,共詐取一百四十四萬餘元獎勵金,經計算其實際犯罪所得八十五萬餘元。

郭男辯稱有功人員出力情形之記載內容均屬事實,且經獎金分配評審會議實質審查、討論及決議通過,是團隊決策;惟郭男辯詞不被法官採信。

法官認為,郭男惟其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本應潔身自愛,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獎金,傷害公務機關清譽及公務員清廉形象,中飽私囊,有失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