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 台積洩密案 律師僅能目視閱卷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台積電二奈米製程營業秘密洩密案,合議庭日前裁定准許台積電聲請,限制三名被告陳力銘、吳秉駿與戈一平及其辯護人僅能在法院提供的空間內目視閱覽卷證,不得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以避免高度機密資訊外洩。

根據法院裁定書,台積電主張兼顧營業秘密保護與被告訴訟防禦權,請求限制檢閱方式,僅能於法院空間內進行。合議庭援引《智慧財產審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指出涉及營業秘密的卷宗或證物可由法院主動或依申請加以限制,認為本案的卷證確實具有高度機密性與經濟價值。

法院表示,若敏感內容落入競爭業者手中,可能使其快速複製台積電的製程經驗,節省大量研發成本,並削弱台積電競爭優勢。依卷證性質,相關文件已被依內部需要進行分級管理,僅有限定員工能夠接觸,另要求簽署保密契約,構成合理保護措施。考量若允許重製卷宗內容,將顯著增加洩漏風險,因此認定有加以限制的必要。

裁定也指出,此項措施並未侵害被告的訴訟權益,因為陳力銘等人及辯護人仍可不限時間與次數,在法院指定空間內閱覽卷證,只是不得重製或留存。合議庭認為此舉符合比例原則,兼顧雙方利益,此件裁定尚屬可抗告範疇。

此案起於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的偵辦。檢方指控陳力銘於離開台積電十二廠良率部門後,轉任台積電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行銷部門,為爭取該公司成為台積電二奈米製程更多站點的供應商,自民國一一二年下半年至一一四年上半年,多次要求台積電在職工程師吳秉駿與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

檢方指出,涉案三人涉嫌透過拍攝與重製技術資料,協助東京威力檢討蝕刻機台表現,以確保能競逐台積電二奈米製程蝕刻站點量產機台的供應資格。檢察官遂依《營業秘密法》與《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款對三人提起公訴,並分別求處陳力銘十四年、吳秉駿九年及戈一平七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