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判決 重大瑕疵被撤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地院一審審理吳姓男子持有二十七公克海洛因毒品案,受命法官顏紫安曾在吳男偵查中審核准予檢方聲請的搜索票,卻未依法迴避承審吳男案,依毒品罪判他一年二月;案件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以法官有預斷之虞卻未迴避難維持公信力,訴訟行為有重大瑕疵,撤銷發回一審,可上訴。

南投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吳男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向身分不詳綽號「阿軟」之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非法持有,當天在南投住處遭警方搜索,查扣四包海洛因重二十七點一二公克。

一審審酌,吳男有多項毒品前科,仍無視國家禁令,持有的海洛因純度高、數量非微,考量他犯後坦承,在家照顧九十三歲母親等一切情狀,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判他一年二月;吳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發現,審理本案的南投地院一審受命法官顏紫安,曾參與吳男被起訴前、偵查中聲請搜索票審核,並核准搜索票,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其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而檢方起訴吳男後,並將該搜索票附於卷證內,一審審判時予以也提示,並在判決書中記載「(二)本院搜索票等…」,同樣將該搜索票作為認定吳有罪的證據。

二審認為,一審受命法官在吳男被起訴前就已知悉其案情而有預斷之虞,難以維持公平審判之外觀及裁判公信力,但一審受命法官未依法迴避,參與吳男案件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