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歲林姓男子在去年五月間,前往北屯區「館長」陳之漢經營的健身房應徵未果,同年六月間駕駛貨車撞入健身房內,幸未釀傷亡,一、二審均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五年八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二十三日認林男衝撞前「有先看有沒有人」,改依強制等罪判刑合計一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於一一三年五月間到陳之漢在台中經營的「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應徵未果,即心生不滿,欲尋機會報復。
林男因許姓友人要清運廢棄物變賣,許男於去年六月十二日租賃小貨車後,聯繫林男協助駕駛小貨車,當天晚間七時多,林男駕駛小貨車載許男回程途中,執意行駛到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前,接著猛踩油門,駕車衝撞俱樂部大門而駛入館內,造成健身房一樓大門、地板磁磚因高速撞擊及車身重量輾壓而破損,車輛車頭也毀損,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林男。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構成殺人未遂,去年十月間判林男五年八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今年三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昨日宣判原判決撤銷,改依強制罪判處林男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毀損罪一年二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