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貸成詐騙共犯 2審逆轉判5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李姓男子因債務問題找上融資代辦公司辦理貸款,沒想到提供給融資公司的銀行帳戶竟被當成歹徒利用的人頭戶,李男遭騙還被列為詐騙共犯。一審地院認檢方舉證不足以認定李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判處無罪;台南高分院二審認核貸過程過於「簡便」顯違常理,認李男具不確定故意,依洗錢罪判處五月併科罰金三萬。

李男前因案無法向金融機構貸款,在債務壓力下用錢孔急,遂透過網路投放廣告的貸款公司申請貸款,一一三年一月,「貸款專員」上門向其收取兩個銀行的存摺、提款卡及帳戶密碼等,稱將協助代辦事宜,同年月李男的帳戶就成為詐騙集團人頭帳戶。

一一三年一月八日起,詐團先後以假投資、假網拍、假交友、假儲值等詐術,向十一名被害人騙取金錢,詐騙金流後來則匯入李男帳戶中,總金額計約五十八萬六千,李男直到帳戶遭到管制才驚覺上當,前往銀行洽詢後隨即撥打一六五反詐專線報案。

檢警調查後,認李男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亦屬共犯,依法將李依詐欺、洗錢罪嫌起訴。

李男出庭否認詐欺,喊冤自己也是被詐騙的受害人,辯護人也請求台南地院審酌李男受歹徒欺騙、操弄的可能,台南地院認檢方舉證不足以認定李男在提供帳戶密碼時,主觀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一審判處無罪。

南檢不符判決上訴,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進一步核查李與融資公司對話,發現雙方並無談到貸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方式等細節,融資公司也沒要求提供任何擔保。而李做為有相當社會經驗的自然人,過去也有至少三次以上的貸款經驗,理應發現貸款程序的異常。

即便如此,李男仍選擇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不特定人,在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依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緩刑兩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