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臨檢沒搜索票 也能查扣毒品嗎


桃園市龍潭王小姐問:最近常看到新聞提到警方在交通稽查或臨檢時,偶然發現有人持有毒品,接著就直接扣押並移送偵辦。我很好奇,這樣的扣押在法律上算不算合法?那些毒品真的能當作證據使用嗎?還是說警方如果沒有搜索票,就一定違法呢?

答:這個問題正是司法實務中經常爭論的焦點。一般來說,警方進行交通稽查或其他行政檢查時,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或交通安全,本來並不是為了偵查特定的刑事案件。但在執勤過程中,若警察合法地要求駕駛停車,卻直接看到副駕駛座上有毒品,這時候能不能立即扣押,就是關鍵所在。

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警方於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警察職務而為行政檢查時,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毒品而加以扣押,並不違法。易言之,並不是所有未經搜索票的扣押都必然違法,在一般的行政檢查,只要一目瞭然看到毒品或槍枝,警方基於維護公共安全與偵查犯罪的必要性,可以立即採取扣押,所取得的毒品也具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揭示在警察攔停之行政檢查下所謂一目瞭然法則,有三個要件。第一,警察必須在合法執行職務的前提下,例如例行性交通稽查。第二,可為證據之物十分明顯地出現於警察面前。第三,警察可以合法地接觸該可為證據之物。當然,最高法院也提醒過,行政檢查不能被濫用,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所稱「已發生危害」,係指已生肇事之事實;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例如就有酒駕之合理懷疑,即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可合理懷疑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者。

因此,在合法的交通稽查中,警方一目瞭然發現毒品並立即扣押,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但若警方並非合法行使其職權或係超越行政檢查之行為而實質上進行搜索,例如攔停自小客車後,在未發現有具體之犯罪行為時,直接打開後車廂,已經超越行政目的、擴張檢查範圍,那麼就可能構成違法取證。法律在這裡追求的是一種平衡,既要保障人民權利,也要避免讓明顯的犯罪證據已在眼前,卻放任其溜走。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