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工程行業者前年收一千五百元替人抽水肥,事後排放在大雅區排水溝內,民眾檢舉,環保局稽查,發現排水溝有糞便等廢棄物,事後調監視器,查出林男涉案,林辯稱當時是車輛拋錨暫停該處,一審認證據不足,判林無罪,二審逆轉,認林對當天行車路線、工作內容都供述不一,過去已有二次違法排放紀錄,判一年二月。
林男是工程行負責人,沒有領有水肥清除許可文件,但在前年十月二十四日前往台中市北區太平路一處民宅,以一千五百元代價替人抽水肥,隨後排放在大雅區科雅路、平和路一處排水溝內,民眾發現後向環保局檢舉,稽查人員到場時,林男已不在現場,不過仍在排水溝內發現有糞便等一般廢棄物。
環保局後續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林男將槽車停放該處,還排水溝的溝蓋掀起,將槽車連接的管線接到排水溝內,環保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此案移由保七總隊偵辦,檢方依違反廢清法起訴。
一審審理時,林男否認犯罪,辯稱當時是車輛拋錨,才會將車停放在該處,因為有臭味,才會把水管擺在排水溝。法官認為,此案雖有相關稽查紀錄,但無法證明該處一般廢棄物為林男棄置的水肥,即便林男歷次供述不一,但仍無證據證明林有抽水肥及傾倒水肥,判林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二審認定,林男歷次供述不一,對於行車路線、工作內容、維修廠為何間,前後供述已不一,且環保局人員證稱,該塊水溝蓋較重,無法搬開蒐證,僅能以手機透過孔洞拍攝,若林僅是車輛拋錨暫停於該處,何需費勁搬起溝蓋,將管線置於水溝內。
二審指出,林男在一0八年涉違法排放水肥,檢方處分緩起訴、一一一年違法抽水肥遭法院判刑六月、緩刑二年,林男已有違法紀錄,認定林男當時的確在該處違法排放廢棄物,依違反廢清法,判刑一年二月,犯罪所得沒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