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都姓男子雨天駕駛賓士車超速,撞飛在行人穿越道上奔跑的陳姓婦人釀其頭部重創慘死;台中地院指出,汽車經行人穿越道,無論有無交通號誌均應停讓行人,都使我國在國際背負「行人地獄」惡名,考量他自首,依過失致死罪判他有期徒刑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三十歲都男今年四月二十五日駕駛白色賓士車,行經台中市東區自由路、復興路口,當時號誌剛從綠燈轉為黃燈,當地速限為五十公里,卻超速行駛通過。因當天下雨,陳姓婦人從行人穿越道奔跑穿越,都行經時疑反應不及加上車速過快,當場撞上陳婦釀其整個人彈飛、重摔,因頭部骨折、顱腦損傷,緊急送醫搶救仍死亡。
台中地院審理時,都男均坦承不諱,並有警方調查結果、現場監視器畫面等可佐。法院認為,都男超速,且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都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有過失。
法院指出,都男開車經行人穿越道,卻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嚴重漠視行人人身安全,更使我國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惡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另都犯後自首,也應依法減刑。
法院審酌,都超速撞死走行人穿越道的行人,被害家屬無調解意願,並考量都當時並無闖紅燈等一切情狀,依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判他六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