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雄市小港區某國中三十一歲黃耀霖姓男代理教師,因不滿同校劉姓女老師提分手且求復合遭拒,竟於去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在校內停車場持電擊棒及非法槍枝攻擊劉女。黃男朝劉女近距離開槍時,幸因槍枝卡彈未擊發,劉女逃過死劫。最高法院日前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黃男七年六月徒刑定讞。
據了解,黃耀霖於一一二年間至該校任教,進而認識劉女,兩人於一一三年一月至三月間曾短暫交往約三個月。劉女提出分手後,黃男多次要求復合未果,期間更曾單月撥打逾四百餘通電話騷擾,甚至登入劉女的社群帳號,刪除其男性友人資料;但該騷擾部分,檢方當時因黃男無前科而處分不起訴。黃男因復合不成,遂於去年六月間,上網以新台幣一萬三千元購得槍彈犯案。
高雄市教育局也在事發後,對黃耀霖予以開除處分,並永不聘用。
法院審理期間,黃男否認殺人犯行,辯稱是打算在劉女面前自殺,並無持槍射殺他人的舉動。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於一一三年七月間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男再提上訴,最高法院日前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