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竹田鄉長吳振中涉嫌收取九十萬元的清潔隊員人事費;屏東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吳振中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可上訴。
屏東地院判決指出,謝姓婦人有意替女婿謝男爭取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民國一一二年一月間與吳振中達成支付新台幣九十萬元,作為買受清潔隊員對價,婦人並前往吳振中住處交付現金。
竹田鄉公所行政室於同年四月發布清潔隊員徵選公告,謝男於公告期間內報名面試後,鄉公所在五月公告錄取謝男為清潔隊員;吳振中偵查期間坦承收受現金九十萬元賄款,並已繳回犯罪所得。
屏東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吳振中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已繳交的不法所得九十萬元沒收,可上訴。
屏東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吳振中的鄉長職務,並將派人代理鄉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