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安置少女抵車資 司機判刑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計程車司機搭載一名自安置機構蹺家的少女,因少女無力支付七百餘元車資,陳男竟要求其「陪酒兩小時」抵債,並在車內三度對其強制猥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依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機會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三年十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該名有傷害、公共危險紀錄的陳姓計程車司機,於一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晚間九時許,在台北轉運站搭載被害少女及其友人(均為安置少女)欲前往新北市。抵達目的地後,兩人均無力支付七百餘元的車資,陳男便要求被害少女單獨上車,將其載離。

陳男利用少女蹺家、身無分文且擔心被帶回安置機構的弱點,要求她「陪酒二小時」以抵償車資,並以手機錄音,迫使少女稱「自願陪酒」。隨後,陳男在計程車後座,不顧少女反抗,三度對其實施強制猥褻。

過程中,少女雖表達反抗,但陳男威脅要將她帶往派出所。少女因恐懼遭帶回安置機構,被迫順從,並表示「我就說給你摸,我就不喝了」等語。少女返回住處後被警方尋獲,全案才因此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