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丟包逾半年意外吃罰單 法官為車主撤單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徐姓男子機車前年因事故損毀,拖吊至事故地點附近車行,本欲待調解成立獲償後報廢,然而車行久久等不到徐男消息,遂將該車車牌拔下放進置物箱並移置附近,未料徐機車遭台南警方查獲,南市府交通局後續依法裁罰並扣牌。徐男後續提出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徐不知車輛移置前情,無故意、過失違規撤銷處分。

南市警方去年七月發現徐男機車未懸掛車牌停放道路逕行舉發,南市府交通局後續裁罰五千四百元並扣牌。車主徐男莫名收到罰單,立即提起行政訴訟。據了解,徐男前年於南市發生車禍,機車損壞後拖吊至附近車行,徐向車行業者表示,拿到估價單後會向對造求償,雙方和解後會報廢車輛並於店內選購新車等。

然而車行業者表示,當初雖同意徐暫時放置車輛,但並未約定放多久,不想機車放了約九個月。一一三年間五月下旬兩度連繫徐姓車主未果,傳訊息表示將不再保管車輛訊息,童年六月再以訊息方式告知會將車輛移置路邊、該車因毀損車牌斷裂、無法懸掛等。後逕自將徐所有機車號牌拔下放進置物箱後移置附近路邊,因而遭開罰、扣牌。

徐男表示,違規行為自始非他所為,已經對機車行業者提起刑事告訴。交通局則表示,徐男車輛未懸掛號牌、在違規地點停車部分違規屬實,而機車為徐所有,車主自有管理支配權使用權限,對徐為處罰並無不當。

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調查,發現徐男手機門號自一一三年四月起因欠款,為電信公司設定為不可撥號,同年六月六日即因未付款暫時停機至同年八月十六日永久停機。業者在徐手機停機雖通知其取回車輛,但停機後才傳訊表示車輛放置路邊、無法懸掛車牌,徐可知業者終止保管約定,但無從預見得知車輛會從店內移出等,應非故意或過失為違規行為,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