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女中一名公民老師於課堂中講解性侵害法律實務概念時,舉例「男生拿竹筷戳男生屁眼」,解釋刑法「性交」定義,然而有女學生覺得內容引起不適、涉性騷擾向學校檢舉,該師經考核遭記申誡一次。老師後提出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授課內容未超出課綱範圍、撤銷處分。
判決指出,該公民老師一一一年間於課中分析實務案例,以「一個男生把另外一個男生壓住,用竹筷子戳男生屁眼」、「拿棒棒糖去插他的屁屁」,詢問學生此類情況屬於性騷還是強制性交?然而因無人作答,該師後追問三、四次,然而兩名學生聽聞內容後覺得不舒服、有性騷之虞,向校方檢舉表示課中教授內容「很難聽、聽了不舒服」,希望換公民老師等。
校方獲報進行校安通報,經調查後認該師言詞構成性騷擾,但情節輕微,命該師自費完成四小時心理輔導、八小時性平教育,考核會裁定予以申誡一次。公民老師不服結果提起行政訴訟,該師主張,當時講解「法律明確性原則」,以「性交」的犯罪構成要件舉例「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是為解釋明確構成要件,內容和課程相關且有必要性,是為敘述「性侵害」的概念,補充內容並無有超出課綱範圍。
校方據此認其在混淆「學術性言論」與「猥褻性言論」的概念,認其教學內容在女校、高一環境構成性騷擾,且根據調查,僅以兩名學生主觀感受認其性騷擾,忽略其他學生「覺得還好」、「沒有到不舒服」等,實在不公平。
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公民老師所舉案例,為許多刑法教科書所列教學案例,就整體環境、言詞前後文脈絡看來,該師以妨害性自主犯罪之修法沿革為例,並沒有逾越範圍違法教學,難認該師有違反性平法,撤銷原相關處分,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