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扁小子侵吞兩千三百餘萬 男密友成功脫身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前涉詐騙前總統陳水扁的黃琪及其蘇姓男密友被控聯手侵吞劉姓女子兩億兩千八百萬日幣,台南地院一審判處須連帶賠償二三二一萬元,蘇男上訴表示其只是黃琪的「使用人」,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二審獲判免責。被害人劉女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因程序不備,廿日遭最高法院駁回。

據了解,劉女自一0八年起,將存放在日本銀行的日幣交由黃處理,黃後續委託蘇男、謝男前往日本提款,提領高額現金後,以黃琪名義辦理通關申報,一審合議庭,黃琪並非單純幫忙跑腿或代拿,而是以個人身分管理、運作他人資金,雙方已形成委任法律關係,黃也須對相關金流負責。

而黃從日本帶回兩億兩千八百萬日幣,其中一億日幣(合台幣二三二一萬元)未返還劉女,黃辯稱,其中相關款項部分用來抵償借款,為其代墊蘇富比拍賣購畫與名牌柏金包的費用,其餘已交付現金或提存法院,案經審理比對證人證述與金流,認黃「借貸」說法缺乏具體證據、無相關交易紀錄無從認定債務已清償,裁定黃須返還二三二一萬元。

取款的蘇男部分,二審認蘇只是替謝男跑腿,包括到日本銀行向劉女助理領現、申報攜帶現金返台,帶回現金全數交給黃男處理。而蘇男從頭到尾都未與劉女有任何直接往來,也未掌控資金流向,認蘇只是黃的「使用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劉女後續再提三審上訴,然而劉女後續未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後續也未申請訴訟救助。台南高分院因程序要件欠缺,合議庭認定上訴不合法,依法裁定駁回,全案確定。